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2號
《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已經2023年10月7日應急管理部第2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祥喜
2023年11月1日
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行使行政裁量權,保障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有效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實施和管理,適用本規定。消防救援機構、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地震工作機構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實施和管理,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結合工作實際,針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給付和其他行政行為,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并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三條 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行政執法事項、條件、程序、種類、幅度的規定,做好調整共同行政行為的一般法與調整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者某一方面內容的單行法之間的銜接,確保法制的統一性、系統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制定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五條 制定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綜合考慮行政職權的種類,以及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法律要求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確屬必要、適當,并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眾合理期待。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類別、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事項的處理結果應當基本一致。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依法履行職責,簡化流程、明確條件、優化服務,提高行政效能,最大程度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便利。
第二章 制定職責和權限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由應急管理部制定,國家消防救援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地震局按照職責分別制定消防、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