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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2015年 第34號)
來源:環境保護部 | 作者:安環健 | 發布時間: 2021-12-20 | 4230 次瀏覽 | 分享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2015年 第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

第 34 號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部 長  陳吉寧    
2015年4月16日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后恢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按照核與輻射相關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造成國際環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應急通報和處置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際合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助、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相鄰區域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合作,共同防范、互通信息,協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_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ǘ┩晟仆话l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ㄈ┡挪橹卫憝h境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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